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1 17:05:29
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2016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9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或鉴证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再次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
2.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作为注册机构提交(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同时,将《企业注册登记表》纸质材料一份报送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科技部门负责对其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注册无误的企业网上予以受理通过。受理通过后,企业按认定管理系统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只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校验的有效知识产权,才能填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企业要确保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写的数据与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上填写的数据完全一致。企业提交的知识产权要符合《工作指引》中“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并出具《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附件8)。企业所在地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的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科技厅。
3.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并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并将上述材料扫描生成电子版(PDF格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企业须认真检查上传的电子版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附件5),下载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将扫描生成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表》提交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汇总
1.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工作,确保每家推荐上报的企业均通过该系统提交了准确、完整的材料,且与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中的内容一致,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一致。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填写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13),签字并加盖公章。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核查情况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