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要加大减税力度。推进增值税等实质性减税,而且要简明易行好操作,增强企业获得感。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陆续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优惠涉及的税、费、基金种类众多,从税费优惠角度小微企业的含义并不相同。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最近出台的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新政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问答 (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及解读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及解读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及解读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及解读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及解读 02 小微税费优惠的分类 (一)直接优惠。这是指对小微企业纳税人(缴纳人)应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险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进行免征或减征。 (二)间接优惠。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通过减免金融企业、投资方的税收,鼓励金融企业、投资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具体来说:一是根据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企业免征增值税、印花税;二是根据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对向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03 从税费优惠视角看“小微企业”的含义 从税费优惠视角看,不同税费种类的小微优惠,“小微企业”的含义并不相同。在享受不同种类税费优惠时,要“对号入座”,适用不同的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的小微“企业”,并不一定是企业。从增值税、地方税种及附加优惠的角度看,小微企业须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企业,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角度看,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利企业;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贷款的增值税、印花税优惠角度看,小微企业是指贷款对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的企业;从鼓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角度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规定的5个条件的企业;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小微优惠的角度看,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纳税人;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微优惠的角度看,小微企业是指在职职工人数≤30人的企业;从文化事业建设费小微优惠的视角看,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2万元(按季≤6万元)的广告业、娱乐业缴纳义务人。 04 直接优惠 (一)增值税 适用主体:小规模纳税人且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 优惠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地方税种及附加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小型微利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一是低税率优惠;二是所得额减计优惠;三是对四大行业、六大领域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四是简化、便利办税优惠。 1.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所得额减计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额减半优惠额度,从2010年3万元,提升到2018年的100万元。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把所得额优惠的额度提升到300万元,并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所得额优惠的方式,采用分段不同比例计入。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 3.六大行业、四大领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根据财税〔2014〕75号 、财税〔2015〕106号对六个行业、四大领域小微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打破了原来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金额(100万元)、规模(小微)、用途(用于研发)的限制。 4.减化便利办税优惠体。 (1)简并了申报次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不是新政策)。 (2)简化、免于填报表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一是简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原则上仅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项目中的10个数据项;“有关涉税事项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为选填内容,只有当小型微利企业发生这类事项时才需要填报;免于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中的数据项。二是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等6张表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项目,按照申报表体系的设计要求,应当通过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等附表后汇总生成。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相关附表,可直接将相关项目金额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的相应行次。 (3)减轻计算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进一步落实政策要求,减轻计算负担,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需要计算的指标细化为“季初资产总额(万元)”“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季初从业人数”“季末从业人数”项目,由企业依据会计核算、人员管理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既有的数据直接填列,无需再为享受税收优惠而特别计算。 (四)印花税 适用主体: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1〕105号 、财税〔2014〕78、财税〔2017〕77号,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五)政府性基金 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适用主体: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没有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 优惠内容: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适用主体: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人数≤30人 优惠内容:财税〔2017〕18号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主体: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广告业、娱乐业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版)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05 间接税收优惠 (一)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鼓励金融企业向小微企业贷款的增值税、印花税优惠 1. 增值税优惠 (1)适用主体:适用于所有金融企业,贷款对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 授信额度标准: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7〕77号,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贷款对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 金融机构的需满足的条件: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授信额度标准: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印花税优惠 适用主体:贷款对象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1〕105号 、财税〔2014〕78、财税〔2017〕77号,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以享受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 (二) 鼓励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适用主体:初创科技型企业。 初创科技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优惠内容:根据财税〔2018〕55号、财税〔2019〕13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抵免优惠,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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